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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公司不給我父親蓋離職證明書,不讓我父親離職...

發問:

我父親是運貨司機, 公司本來是在家裡附近,有時後他必須早上3點就準備出門上班, 最晚下午5點才下班,長時間待在冷凍庫內搬運貨物,相當辛苦。 上個月公司宣佈要搬移至桃園,由於離家距離約快2小時! 如果我父親繼續就職,有時候就必須1、2點就起床準備上班, 於是我請他去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 當他拿去給老闆,希望可以請老闆蓋章, 可是他們老闆卻不願意蓋章,還強留我父親繼續就職, 請他繼續運貨... ※!!! 希望可以針對"老闆不願意蓋非自願離職證明"的問題來幫幫我父親...謝謝。

最佳解答:

1.你可以主張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 ,已此證明你的父親是【非自願離職】 2.你也可以用【勞資爭議】的方式,請勞工局介入 ,讓你的爸爸申請失業給付 3.早上三點上班,下午五點下班→這是超時工作 ,雇主己經違法,你可以主張勞基法14條【非自願離職】,只要在30天內發動,你都站的住腳。 2009-10-17 00:54:19 補充: 發文單位: 內政部 發文字號: (74)台內勞 字第 328433 號 發文日期: 民國 74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法條: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要旨: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: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,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 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,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 定。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,應依下列原則辦理: 2009-10-17 00:54:30 補充: (一)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; (二)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; (三)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; (四)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; (五)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。 2009-10-17 00:55:15 補充: (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)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 一、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,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。 二、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。 三、契約所訂之工作,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,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。 四、雇主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,有傳染之虞者。 五、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,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。 2009-10-17 00:55:23 補充: 六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。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、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三 十日內為之。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,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,勞工不得終止契約。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。 2009-10-17 00:56:00 補充: (被保險人與雇主間爭議請領給付之規定)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,仍得請領失業給付。 前項爭議結果,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,應於確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,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。屆期未返還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
其他解答:

我同意樓上的說法 大大針對這個部份 可去電當地縣政府的勞工科 他們可以替你解答 重點是他們都是以勞工權益為主 所以不必擔心他們會誆你 你父親的情況最多是拿個資譴費 但非自願離職証明 雇主是有權不開立的哦|||||http://www.cla.gov.tw/cgi-bin/siteMaker/SM_theme?page=4a5aec1f 這裡有針對非自願性離職的說明,是有提到"因雇主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等事由離職。" 但是這是針對雇主不續聘員工的方面... 可是你父親的情況是他無法配合公司, 所以他向公司請辭而不是公司不聘任他... 其實照"字面"來說...是不符"非自願"的...畢竟離職是你父親自己提出的! 但這還是有爭議點在..我建議你們可以打去勞工局那邊詢問一下你們的狀況比較準確喔~~也可以順便問一下要如何處理啊^^ *雇主那邊如果只是蓋一般的離職證明..他當然肯蓋,但問題是如果他是蓋"非自願性離職"的離職證明...那表示是他"資遣"你父親...是要付資遣費的...他當然不肯蓋啊@@ 2009-10-16 23:39:02 補充: PS.上面那個網址,Q2是"何謂非自願性離職"....剛才看到Q3...正是你想要的~~"我的情形符合上面所說的非自願性離職,但我的雇主不肯開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給我,這該怎麼辦?" 但現在問題點是在於你父親的狀況究竟是不是符合"非自願性離職"的身份...>"E6D32E74429D0DE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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